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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群众纪律 践行群众路线

2024-10-12

       一、违反群众纪律警示案例

       (一)某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甲任性乱用权,损害群众利益。
       G县属于全国深度贫困县之一,是精准脱贫攻坚战的“主战场”“上甘岭”“最难啃的硬骨头”。甲担任G县财政局局长期间,正值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但甲没有把心思花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而是把扶贫项目当成了其“发家致富”“捞取好处”的工具。
       他把本应交给各相关单位实施的项目,全部包揽到县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便于其在项目发包和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为了一己私利,甲授意将90余个项目直接发包给多名与其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的建筑工程承包商。为了感谢甲,仅邓某一人就先后多次送给其“好处费”70余万元。在自己捞取好处的同时,甲还不忘给亲属谋取利益,他授意财政局项目办工作人员,将7个工程直接发包给自己的亲戚尹某某和吴某某。在担任县财政局局长期间,甲插手干预的项目多达100余项,资金高达1.7亿余元。
       甲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止于扶贫资金。为了帮助向其输送利益的某公司谋取利益,甲胆大包天、滥用职权,在未经G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4个农贸市场和1个农资配送中心等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该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千万元。“国家给我们建了农贸市场,一直都是免费使用。前不久突然开始征收摊位费……”在老百姓向县纪委反映卖菜的收入都不够交摊位费时,甲的腐败行径终于露出马脚。
       经查,甲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18年12月,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10月,甲因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某镇财政所原所长乙向惠农资金“伸黑手”,严重侵害老百姓的利益。
       惠农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三农”各项投入的资金,能否用好用足用到位,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局。就是如此重要的财政资金,在一些基层干部眼中却成了可觅之食。
       乙在财政所工作以来,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县乡先进工作者。但在沉迷于彩票之后,乙变得负债累累,于是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黑手伸向了惠农资金,以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在看到Q镇财政所重复发放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收回后,乙按捺不住贪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数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及个人支出。第一次挪用公款没有被发现,尝到甜头后,乙胆子变得越来越大。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乙又以危旧房改造、设施农业塑料大棚款、一站式医疗救助、苗木补助款等名义将Q镇惠农财政补贴资金80多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中,用于购买彩票及个人支出。几年时间里,乙共挪用了惠农资金19笔高达80多万。
       经查,乙严重违反群众纪律、犯挪用公款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例剖析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严格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案例中,2名当事人严重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最终自食其果。其行为涉及以下2种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典型情形: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规不依,超出职权范围乱作为
       案例一中,甲利用职权乱作为,在扶贫项目中“动手脚”“玩猫腻”,擅自无偿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家扶贫资金白白流失,使扶贫质效大打折扣,严重挫伤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严重侵蚀了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条例链接】《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新增)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解读】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本条对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前四项所列举之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四种典型行为,其实质是不依规依法履行职责,党性修养不高,“四个意识”淡薄,作风不正,此类行为明显属于脱离群众,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势必会破坏党的执政根基。其中,第一种行为是指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等问题上,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有能力解决却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二种行为是指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对于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拖拉懒散、相互推脱,并引发人民群众不满的行为。第三种行为是指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中不认真对待,工作态度恶劣、方式简单粗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四种行为是指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中编造各种虚假情况欺骗上级、同级、下级,欺骗群众,并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实践中,鉴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随着政治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此类违纪行为必然也会出现新的表现形式,为避免挂一漏万,第(五)项以概括的方式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设定了兜底性条款。
       (二)利用职权非法侵吞惠农资金,与民争利
       案例二中,乙身为基层财政所所长,整日里与老百姓打交道,本应清楚惠农资金的重要作用,心系老百姓的疾苦,但他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利用职权非法侵吞惠农资金,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条例链接】《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原: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解读】本条是关于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第一款主要吸收《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第二款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对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从严惩治,以促进党员、干部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2023年修订《条例》时,将“扶贫领域”修改为“乡村振兴领域”,表明当前乡村振兴领域是严肃处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重点。
       三、延伸学习
       (一)群众纪律的定义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二)违反群众纪律的主要表现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
       (三)新版《条例》有关群众纪律的修订情况
       新修订的《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
       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
       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案例点评
       案例中的甲、乙背离初心使命,不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完全背离了党的宗旨,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容忍的,最终受到组织严肃处理。
       集团全体党员要严守党的群众纪律,做群众的“贴心人”,真心实意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人民立场,带头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诉求,着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集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通过表彰先进、选树典型等方式,树立正面榜样,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厚植为民情怀,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急群众之所急,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供稿:纪委办公室